人防工程拆除審批
項目名稱 |
法律依據(jù) |
人防工程拆除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8號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y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guān)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關(guān)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